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黔府发[20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是我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今年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决策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36%,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累计下降4.27%和13.44%。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今年一季度,电力、钢铁、有色等高耗能行业增速明显加快,火力发电比例增加,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毫不动摇,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气力,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为确保“十一五”末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降低7%和15%的目标,经初步核算,2010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必须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36%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必须下降7.26%以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分别削减2.78%和1.83%以上。省政府将与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有关部门签订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书和《贵州省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尽快将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各市(州、地)、省有关部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具体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机组1834万千瓦、落后产能2370.39万吨的任务,2010年6月底以前必须完成今年第一批淘汰落后产能498.45万吨的计划(其中钢铁56.8万吨、电解铝3万吨、铁合金17.3万吨、电石2万吨、焦炭146万吨、水泥272.6万吨、酒精0.5万吨、黄磷0.25万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尽快提出全年限期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巩固淘汰落后产能成果,防止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要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备案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各市(州、地)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组织一批属于十大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更大的支持,力争开工或在建年节能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项目不少于20个,建成后达到年节约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能力;要确保2009年及以前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投产运行,实现年节约8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能力。各级节能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研究提出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向国家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2010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地要下大力气改变目前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局面,确保2009年上半年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6月底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2009年下半年建成投运的到2010年底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5%以上,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的当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达到60%以上,同时,确保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浓度达到设计要求。新建的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对25台现役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增容改造实施限期治理,确保改造后能实现全烟气脱硫并达标排放。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地)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省电网公司要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2010年6月底前,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意见,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监控企业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各级政府要加强城镇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强化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管。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省、地、县三级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重点管好105户省监控企业,确保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8家企业2010年形成27.26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市(州、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重点管好年耗能3000至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逐步将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骨干企业纳入地方重点监管范围。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节能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企业节能管理体系,制定能源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开展能源审计、能效监测和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省属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连续正常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340天,已建成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必须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月报制度,实现节能、环保和统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八、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力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确保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率达到100%,节能施工验收规范执行率持续上升;加快开展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成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节油工作的指导,从大中型运输企业入手,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燃油消耗统计和考核制度并逐步推广,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推进内河航运船型标准化工作;积极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推行公路甩挂运输;进一步优化客运线路,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牵头制定出台贯彻国家《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完善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体系建设,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要在去年的基础上降低5%。
九、进一步做好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研发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继续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等激励措施,推广《贵州省节能产品(技术)推荐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技术和产品,尽快发布《贵州省节能产品(技术)推荐目录》(第三批),同时,继续抓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灯的工作,2010年力争在全省推广400万只节能灯。省科技厅要安排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十、落实好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对脱硫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0.017元,继续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脱硫电价考核力度,按月公布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情况,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脱硫电费和按规定进行罚款。落实余热余压发电上网价格政策。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在我省2005年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5元。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完善节能减排相关制度和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尽快修订完善《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的过快增长。实施项目全过程节能监督制度,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办法,抓紧修订《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做好《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贵州省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节能监察办法》和《贵州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十二、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初、8月和11月中下旬各组织一次对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节能减排目标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的全面督查,省节能减排监察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总队、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市(州、地)和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抽查,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州、地)和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预警通报;省节能减排监察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总队要对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强化日常专项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清查、能效标识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环境保护厅要牵头积极深入开展“2010年全省环境执法年--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行动”和“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并加强对各市(州、地)、各部门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厅要组织开展好2010年世界环境日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贵州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媒体等各项专项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在2010年6月底前制定《贵州省节能减排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在2010年9月底组织开展各市(州、地)和重点监控企业“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于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市(州、地)及重点监控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推动和监测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省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