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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宁环发[201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宁环发〔2010〕61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噪声污染”列入2010年为民办的10件环保实事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扬尘污染,以及城市建筑施工、交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切实开展好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全区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各市、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传达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神,及时向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各市、县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管理机制;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噪声污染投诉进一步下降,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整治措施

(一)扬尘整治措施

1.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在城市区域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3、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煤场应做挡风墙或者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

4、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洗车槽及高压冲洗设施),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撒漏。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6、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潮措施。禁止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7、在风速五级(含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城市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噪声整治措施

1、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禁止在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工程需要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在城市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使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3、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考、高考考试期间,在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因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确需作业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4、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商业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在城市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在禁鸣管制区或其它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声响装置。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值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界噪声标准》(gb3096-1993)的规定:白天70db(a),夜间55 db(a)。

五、部门工作职责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区)环保、公安、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环保部门严厉打击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环境执法,切实开展好城市扬尘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扬尘、噪声等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拆迁作业及施工噪声污染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及生活噪声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环保、建设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执行落实等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对物料在工地内扬尘处置措施的检查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是否设置遮挡围墙、密闭围档等情况的检查工作。要求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按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拆除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城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逸撒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在城市管理中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整治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强化物料运输车辆途中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渣土运输撒漏及乱倒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开展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规范城市建筑施工和拆迁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强化城市功能区建设和管理,营造文明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把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周密筹划,严密组织,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动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要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实行效能监察、工作督查,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的,要及时曝光,对影响整治工作的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停业整顿。

(三)加强执法,严格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扎扎实实抓好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和每个步骤。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扬尘污染,以及城市建筑施工、交通、生活噪声污染源按照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按照《宁夏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综合整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性、有效性。

(四)加大宣传,综合防治

城市扬尘噪声污染是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内容新、要求高,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要加大对城市扬尘噪声污染源单位进行防治教育,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重视对广大市民的宣传教育,充分发动群众对城市扬尘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舆论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保证综合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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