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10〕75号)精神,现将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印发各处,请相关处室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1日正式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办公室、监察室反映。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
按照建设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要求,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决定设立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我厅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商务厅实行“窗口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业务报件经由“中心”统一接件进入厅内流转程序,办理结果由“中心”统一发出,处室和个人不再自行接收处理行政审批业务报件(进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业务见附件一)。第二条 行政审批运行程序遵循规范统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目标是:确保“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窗口办文模式的有效运行;确保公文档案的完整性,满足办公查询、存档、统计需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及时、高效受理业务报件。
第二章 中心职能及设置
第四条 “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申办事项。
(二)发放商务行政审批证书;送达、呈送发放各类办文结果文件。
(三)督办各类受理事项,承接办文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中心”申报大厅共设若干窗口,由相关职能处室(见附件二)轮流派遣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值班收件。基层商务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申报行政审批项目均应通过窗口进行。
第三章 中心办文流程
第六条 “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审批业务:(一)材料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审批受理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我厅业务办理范围的;
2.申请资料不齐备的;
3.申请资料不规范,或者字迹、印章、签字模糊、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5.我厅已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
对于上述1、4、5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上述2.3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二)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预受理,将收文回执交申请人签收,并向申请人说明办件方式(参考《云南商务办事指南手册》)和办理期限等情况。
遇情况复杂,“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及时向相关处室咨询或引导申请人到相关处室进行直接咨询,为申请人最大程度提供便利。
(三)文件流转
1.登记。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申请事项摘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文流水号等进行登记,并注明办理时限。
2.移交。对于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或在受理当日移交本处内主办人员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当日将申请移交该业务主办处室。移交材料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告知主办处室或人员办理时限。
主办处室在收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下列情况,可以将报件退回“中心”,并由“中心”告知来文单位退件,超过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即不得退件。
(1)申请主体不符规定;
(2)报件要件资料不齐备;
(3)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3.办理。主办处室应按我厅内部流程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发文、证照)及时移交“中心”。办理过程中确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通过“中心”交收,并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四)送达
办文结果应由“中心”统一对外送达,各处室将办理结果(发文、证照)移交“中心”后,“中心”应将办结的文件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凭介绍信或身份证明以及办文回执单在“中心”领取。发文需邮寄的,由“中心”工作人员交收发室邮寄。“中心”应做好送达登记,并对该申请的办理时限进行核销。
第四章 纪律和考核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服务规范:(一)精通岗位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通晓各类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时限,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三)及时传达业务报件,不积压延误;及时发文、公示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四)严格档案交接手续,交接签字,不得遗失。
(五)严格遵守《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以及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等相关规定。举止礼貌,仪表端庄,服务热情,态度和蔼。
(六)保持优良工作秩序,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第八条 办文纪律要求:
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泄露厅内部办文的办理情况、处室的办文意见以及厅领导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工作考核:
按照《云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我厅将对入驻“中心”各处室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指导和督办:
“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指导,并对办理时限进行督办。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箱,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由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