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高效、有序地处置好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应急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1.2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3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1.4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1.5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1.5.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1.5.2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1.5.3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1.5.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1.6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4个等级:
1.6.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1.6.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6.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1.6.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1.7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7.1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或特大级、重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1.7.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1.7.3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晋城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贾联亭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资源局、晋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旅游文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分公司、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毋建喜担任。
2.2 职责
2.2.1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2.2.2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和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3)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晋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实施营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消除隐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扰乱、破坏灾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及时有效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启动疏堵保畅预防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过,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与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晋城公路分局和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通报汛情动态。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旅游文物局负责督促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修复。
市安监局负责负责尾矿库、尾矿坝、尾沙池等安全检查、监督。
市煤炭局负责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协调经贸、商业、物资等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的组织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和规范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包含地质灾害、防汛、气象、地震等内容的综合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应在6小时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组织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应在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4.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报告。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若灾害状况超出市级应急能力时,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3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报告应急救灾情况。
4.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4.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5.2 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信联络通畅,预案启动后,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双人值守。
5.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4 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救援工程设备、物资库,并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储备制度,由应急领导组统一调取。
5.5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保证交通车辆的完备良好,交通管理部门应完善应急交通管制。
5.6 经济保障
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市政府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从财政调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保障必要的应急资金,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6 宣传与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同时废止。
附件:
1. 晋城市突发地质灾害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2. 晋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流程表(略)
3. 晋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名单
附件3
晋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名单
序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备注 |
1 | 单福元 | 市水利局 |
|
2 | 高春旺 | 矿业联合会 |
|
3 | 焦耀春 | 市水利局 |
|
4 | 李学亮 | 市水利局 |
|
5 | 朱楚君 | 市煤炭局 |
|
6 | 董世军 | 市煤炭局 |
|
7 | 阎疆 | 市信息中心 |
|
8 | 唐青凤 | 市水利局 |
|
9 | 王胜利 | 市国土资源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