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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云价发电[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云价发电〔2010〕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

二、昆明市(含各县市区)90号汽油ⅱ标准品降低后的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15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7405元。

三、一价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二至四价区每个价区在上一个价区基础上,顺加每吨100元运杂费标准,五价区在四价区基础上每吨顺加80元。

同一价区内县城及国道、省道上加油站原则上执行本价区的统一价格。县以下乡镇距离县城(下同)30公里以内的执行县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3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内的,在县城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05元;100公里以上的,在县城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0.10元。

各价区、标准品及非标准品具体价格见附表。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加价格部门核定的运杂费标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县以下成品油价格调整须报县级发展改革委(局)备案。各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油批发和零售最高限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委(局)汇报市场情况,自觉接受价格管理和监督。

七、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八、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调运工作,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抗旱救灾地区、边远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州、市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请各州、市于6月1日下午4点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价格管理处)。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联系人:省物价局(价格处) 冉曲靖

联系电话:0871-3113491

传真电话:0871-3113891

附件:1.云南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略)

云南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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