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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中秋节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9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5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3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3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9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申报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3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不属于9月份,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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