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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2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发展规划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2011年8月)

为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思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功能区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相关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发展规划的实施,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十二五”时期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战略谋划和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发展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

发展规划的实施坚持分级管理、分解落实和分类实施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相应区域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发展规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和相关管理,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推进实施。

(二)分解落实。对依法批准、公布和备案的发展规划,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主要指标、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订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明确相应责任部门。

(三)分类实施。根据发展规划的不同类型逐步形成不同的实施机制。对科技创新、生态文明及难以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主要是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些领域,主要通过政府配置资金实施。对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进行必要调控的领域,主要通过调控建设项目实施。

三、发展规划实施的具体内容

(四)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联络和协调工作。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建立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信息联络员,并报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规划实施的工作方案。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总体规划和部分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其他专项规划由牵头编制部门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或中期计划)、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或专项行动计划、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等。下级总体规划和同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报上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项目管理。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以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实施发展规划的重要载体,加强规划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和调控。

1.各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建立“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应当依据省、市、市(县)、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涵盖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建、拟建项目。“十二五”规划项目基础库建设办法另行制定。

2.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和调控工作方式;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或核准。

(七)加强规划实施的指标管理。指标完成情况是评估发展规划的重要标准。各类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主要预期性指标应分解落实到每一年度,并报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标完成情况动态信息管理。

(八)推进重点任务的分解落实。发展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应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相应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保质保量完成重点任务。

四、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建立发展规划预警、评估、检查和考核机制。

(九)预警。建立健全发展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功能区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预警,相关部门负责对其他专项规划的预警,通过跟踪分析和监测预测,对照规划目标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对发展规划实施中预计难以完成的主要约束性指标、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提出预警,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评估。建立发展规划评估制度,评估主要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1.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以由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开展年度评估,市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检查。年度评估报告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2.发展规划实施中期应当进行中期评估,提出中期评估报告。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3.发展规划期满,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4.发展规划的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时间等。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机关自行承担,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5.经评估需要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的,由发展规划牵头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规划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定期修订。

(十一)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的检查督办制度,对规划期内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人大检查督办。专项规划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督办。

2.人民政府或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有选择地对重点专项规划开展检查,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主要采取座谈、查阅工作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十二)考核。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

1.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应当纳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市各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主要依据。

2.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各地区基本实现现代化评价考核年度目标任务书中,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体系健全程度、发展规划实施的工作措施到位程度和发展规划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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