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府〔2011〕344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集美区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请示》(集府〔2011〕101号)收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区实施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励金 | 合 计 |
23700 | 36000 | 30000 | 300 | 8000 | 98000 |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