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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府〔2011〕344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集美区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请示》(集府〔2011〕101号)收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集美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区实施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合 计

23700

36000

30000

300

8000

98000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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