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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2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8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160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境内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深化路地合作,全面系统排查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状况,彻底整治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全市境内高速铁路运行外部环境安全,为全国铁路交通安全大局作出应有贡献。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办发明电〔2011〕28号通知要求,对我市境内列车时速为200公里及以上正在运营的所有高速铁路沿线及在建项目安全环境进行检查:

(一)已运营高速铁路。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铁路。

(二)高速铁路在建项目。宁杭客运专线无锡段。

三、检查内容

(一)已运营高速铁路。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1〕19号)、省安委办《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江苏段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办〔2011〕31号)和市安办《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无锡段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锡安办〔2011〕19号)要求和标准,对我市已运营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开展检查。

(二)高速铁路在建项目。对深水桥梁、公路跨越铁路和铁路跨越公路(桥梁、航道)等外部安全环境开展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8日-22日):各有关地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自查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3日-27日):各有关地区会同上海铁路局,对辖区内已运营高速铁路及在建项目外部环境安全状况开展联合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抓好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8月28日-31日):市政府成立督查组,对有关地区开展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向有关地区政府反馈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地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督查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把大检查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实,尽快对检查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安排,并与上海铁路局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高速铁路沿线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责任。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已运营高速铁路及在建项目外部安全环境进行拉网式检查,及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抓好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综合指导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铁路办)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组要严肃认真对待督查工作,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制定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重大隐患的项目或企业,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因政策等因素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全市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有关企业和广大群众增强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大检查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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