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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采取自愿参保、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办法,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统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我市市区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含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二)由于企业无缴费能力,连续中断医疗保险缴费3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1.困难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0年年底前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2.中断缴费停保企业。2010年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在本意见实施前因无力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11年12月31日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五七工”、“家属工”)
2.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三、申报认定办理程序

(一)企业认定

1.认定程序

市属企业报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区属企业需先报所属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中直、省属在哈企业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以及省国资、财政、人社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1998年后市属下放给区的企业,由企业报市国资、工信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认定所需材料

(1)《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也可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困难企业须提供2010年年底以前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同级国资(工信)、税务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经营状况证明;
(4)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退休人员身份认定

1.认定程序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应将本单位有参保意愿的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申报,按企业隶属关系到相关部门认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2.认定所需材料

(1)《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
(2)《哈尔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
(3)退休人员档案。

四、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住院医疗统筹费。所需资金个人一次性缴纳40%,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其中1998年后市属下放给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贴。

(二)中断缴费停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缴费标准执行。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提前退休人员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保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五、大额医疗救助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照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六、医疗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参保人员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我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待遇。

七、基金管理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一并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不予退还。

八、参保办理时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九、其他

各县(市)应当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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