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努力完成全省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粮食生产实行考核与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与奖励对象
考核对象: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场)、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
奖励对象:考核指标排全省前30名的县(市、区、场),其中,20个粮食生产标兵县,10个粮食生产先进县;10个先进粮食加工企业;10个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100个种粮大户。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
1、稳定粮食面积
①基准分20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其中双季稻种植面积稳定在80%以上;
②粮食播种面积以前三年平均值为基数,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减3分,直至减完;
③双季稻面积达到85%加1分,达到90%以上加2分,未达到80%或双季稻适宜区存在一季稻“插花”现象的减5分。
2、遏制耕地抛荒
①基准分10分;
②稻田抛荒面积控制在0.1%以下的计10分,稻田抛荒面积超过0.1%或稻田连片抛荒在2亩以上的不计分。
3、提高粮食产量
①基准分25分:粮食总产比前三年平均值增加;
②粮食总产每增加0.5%,加1分,最多加5分,比前三年平均值减产不计分。
4、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①基准分15分;
②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达到目标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达到目标产量不计分;
③未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但自办2个千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达到计划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办不计分。
5、组织领导
①基准分10分;
②县(市、区、场)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工作的,计8分,未召开专题会议不计分;
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计2分,一般的不计分,部门有不良反映的,减2分。
6、机制创新
①基准分10分;
②在目标责任管理、资金整合、社会化服务、拓展产业链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的,计10分,没有创新的不计分。
7、资金投入
①基准分10分;
②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上年的,计5分,每超过1%,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减1分,直至减完;
③及时足额发放惠农补贴资金,计3分,未及时发放的不计分;按“谁种植、补贴谁”的原则发放到实际种植农户的,计2分,未发放到位的,按照20%的抽查情况每发现1户减1分,直至减完;经查实惠农政策落实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先进粮食加工企业
1、年加工能力8万吨以上,实际加工量4万吨以上计20分,年实际加工量每增加1000吨,加0.5分。
2、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在10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计10分,订单生产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0.5分,最多加5分。
3、企业自办标准化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计10分,每增加500亩,加1分,最多加5分。
4、精米(小包装米)占加工总量比重在60%以上计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
5、仓容4万吨以上计10分,每增加1万吨,加0.5分,最多加5分。
6、产品未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计10分,通过iso9001:2000认证加1分,通过haccp认证加1分,主营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认证加1分,获有机食品认证加1分,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加2分。
(三)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
1、依法登记并运作在两年以上,有完善的章程与制度,有办公场所的计10分。
2、入会会员1000户以上,与会员签订的粮食生产技术服务合同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计15分,每增加500户会员加1分,每增加1000亩面积加1分。
3、对农户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面积达100%,机耕机收服务达80%,统一销售产品达60%的计20分,统一销售产品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
4、专业合作组织与粮食加工企业签订订单生产面积在2万亩以上,订单履约率80%以上的计15分,订单面积每增加1000亩加1分,最多加5分。
(四)种粮大户
1、粮食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计10分(包括水稻复种面积和旱粮面积),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未达到200亩的不计分。
2、双季稻适宜区的双季稻面积占水稻种植面积80%以上计2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3、水稻机耕、机插、机收等机械化生产水平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计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
4、良种覆盖率95%,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率80%以上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
三、考核办法
(一)根据前三年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的平均值和今年种粮大户生产规模,6月上旬下达粮食生产先进县、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推荐名额,11月上旬市州提出先进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名单。
(二)按照上述考核条件和计分方法,6月中旬、9月中旬对市州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分两次进行考核,11月下旬对市州申报的先进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计分排名,形成考核意见。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原则上由市州农业局考核。
(三)前三年粮食面积、粮食总产的平均值以省统计局年报数据为准,本年度粮食面积、粮食产量以省统计局核定为准。申报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是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县级财政对粮食生产投入以资金拨付凭证为准。领导重视以会议纪要和正式文件为准。种粮大户种植面积以承包合同和实地考核为准。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市州根据省粮食生产奖励考核条件和计分办法,对各县(市、区、场)粮食生产进行考核,6月上旬上报粮食生产先进县推荐名单,同时上报粮食生产先进县申报推荐综合材料,包括粮食面积与总产在市州排名、加强粮食生产的主要措施、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市州农业局推荐意见和市州政府上报意见等内容。先进粮食加工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场)乡镇企业局申请,11月上旬,市州乡镇企业局根据考核条件推荐参选企业名单报省乡镇企业局,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登记、统计内容、农户订单与各种认证等内容。10月中旬由市州农业局推荐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名单。
(二)组织评审:省农业厅对考核组初评意见和市州推荐意见进行评审,评出粮食生产标兵县(市、区、场)、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场)、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在征求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网上公示: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布关于做好2010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和审核评选结果,听取基层意见。
五、奖励方式
(一)粮食生产标兵县奖励100万元。
(二)粮食生产先进县奖励50万元。
(三)种粮大户奖励5万元农业机械。
(四)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奖励10万元。
(五)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奖励30万元。
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奖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粮食高产创建、新品种与新技术的示范推广,获奖县(市、区、场)也可从奖励资金中安排5%,奖励为发展粮食生产作出贡献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奖金用于购置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改造。
对获得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先进粮食加工企业、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奖牌、作出表彰决定。
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会同省农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进行。市(州)、县(市、区、场)农业局、乡镇企业局要会同同级农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抓好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
二o一o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