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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粤公传发〔2010〕1145号),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26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摸清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底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为广州亚运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罗美胜、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李伟斌、市综治办、安监局各一位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由李伟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治理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开展专项治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周密组织,全力推进,务必取得成效。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按照汕府办〔2009〕99号文件要求实现与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工作分工
各部门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特别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都必须进行排查,并依本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整治。其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和在建工程的排查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汕头银监分局负责银行系统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并依法对其他单位、场所进行抽查。其他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的相关场所逐一排查整治。对所有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分别依法落实单位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要撤销其行政许可,责令其停产停业。
五、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六、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5月26日-5月31日)。各地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要召开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发动,统一组织部署。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6月1日-7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辖区系统、行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自查自改,排查整治数据以区(县)为单位汇总上报,同时,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排查整治数据应作相关统计,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统一组织培训。
(三)重点治理(7月21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必要时,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10月1日-10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10月20日前,市成立由市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工作组,制定详细的检查评比办法,全面进行检查评比,将评比情况予以排名、通报,并纳入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要责令重新治理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广州亚运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有效载体。各地要成立联合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严厉查处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对物业管理单位检查、评比、评级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把新建建筑审核验收关,有效防止先天火灾隐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大学路28号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建审科;联系人:吴利勤;联系电话:88107963;传真:88207400)。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2、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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