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浙土资办〔2010〕8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各储量评审机构: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自2007 年起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在准确及时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查处越界开采、超量开采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前不久,省厅对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组织了各地自查和11 个市的对口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 年3 月,省厅发出《关于开展2009 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的通知》(厅函〔2010〕34 号)后,各市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检查工作,立即布置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同时,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各市在4 月中下旬认真开展了对口互查,全面检查了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并对被检查市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提出了书面检查意见。
根据各市自查和互查的结果,2009 年全省2123 个持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457 个,已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11 个。应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1021 个,实际完成矿山1021 个,监测率为100%。共投入储量动态监测费用1315.633 万元,其中财政支出1195.783 万元,占90.89%。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任务落实。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因素多,管理难度大。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任务,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对这项工作都高度重视,成立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积极组织矿政管理人员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深刻领会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认识;为保证储量动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调整时,都及时充实调整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领导小组成员,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人员不空缺、工作不脱节,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
在省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 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 号)及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浙土资办〔2008〕178 号)后,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储量动态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召开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组织乡镇国土所矿管人员和地测人员及矿山业主学习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储量动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印发小册子等多种方法,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根据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特点,对各工作环节作出精心部署。
各地还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矿产监管新思路,充实储量动态监测内容和要求。如衢州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简称“三合一”)进行统一打包招标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储量动态监测,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同时,节约了项目经费支出,同时,“三合一”项目的实施,使得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实测图件成果实现共享;此外细化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技术要求,矿区及外推100 米范围内地形必需实测,与采矿有关的地貌、地物、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实测并表示在矿区地形地质图上;矿山开采工作面必须加密测量控制点,要真实反映矿山开采现状,储量年报中必须附矿山开采现状照片等。
(三)按照“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储量动态监测。
2009 年是我省按照“统一协调组织、统一公开招投标、统一年报审查、统一经费来源、统一检查考核”的“五统一”原则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第二年。从各地自查和互查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做到了“五统一”,工作早布置、资金早落实、计划早制定、监测单位早确定、监测工作早开展。各地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加强了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在储量动态监管中注重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在2009 年度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有的市积极探索监管新思路,将储量动态监管、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管进行统一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测量队伍,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同时,节约开支,并实现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图件成果共享;储量年报的审查都聘请了储量专家库中评审类专家担任主审,落实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把好储量年报质量关;将储量动态监测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了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在县际间开展了监管工作的互查和抽查工作,加大了考核力度,把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并完善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如绍兴市在矿政管理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的作用,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职能下延至国土资源所,使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更直接、更有效,如期完成了全部应测矿山的储量监测报告。
(四)严格审查,保证储量年报质量。
大部分市在当年9 月至10 月间就布置了当年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要求地测机构在当年12 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按规范编写《矿山储量年报》,于次年1 月底前提交。在经过县级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矿山储量年报》复查的基础上,再在省厅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3-5 名储量评审类专家对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以函审或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对储量年报审查中发现的如不按技术规范编制报告、没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就编制报告等问题,及时将报告退回,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以保证每一家矿山的储量年报符合储量动态监测技术要求。全省2009 年度共有1021 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提交报告1021 份,除10 个报告尚未审查外,合格1011 份,已审查报告的合格率为100%。
(五)应用成果,强化对矿山的监管。
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是矿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各市都注重将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应用到日常矿政管理工作中。一是将矿产储量消耗与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相结合,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积极依据储量监测结果核定并补交资源补偿费,做到征收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二是将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统计年报相结合,使统计年报与储量年报更好地进行衔接。对参加储量动态监测矿山的统计年报由地测机构负责填写,做到矿山储量年报、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等三者数据的一致,既加快了矿山统计年报的统计速度,也提高了填报质量。三是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内容作为矿山企业年检工作重要指标来考核,规定凡未经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储量,不得作为重新出让、延续、变更、残留储量登记依据,不得作为年度储量统计依据,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维护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得到有效利用,一些市、县根据自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只进行一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方式,增加了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次数,监测工作由原来的一年一次变为一年多次,从而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矿山企业的开采情况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为日常监管和有效制止各类违法行为提供可靠依据。如萧山区要求中介机构每月对矿山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结果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余姚、鄞州、余杭和桐庐等县(市、区)每季度要求监测机构开展一次储量动态监测。通过增加动态监测的次数,有效地降低了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出现越界和超量开采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掌握了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摸清了储量家底。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本反映了每个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家底,比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改变了过去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靠企业自报或估算的数据,由于一些矿山缺乏技术人员,管理水平较低,常常出现错报、漏报,甚至瞒报、不报现象,可靠性差、随意性大,造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失真、失实的情况。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得到及时监测,储量变化情况得到及时掌握,对违法开采行为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使日常监管工作得到真正落到实处。
(二)促进了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建立每个矿山的储量消耗台账,较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了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了科学依据,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消耗相对应,切实做到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解决了一些矿山销售收入无法确定、补偿费难以足额征收的问题,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如杭州市2009 年度共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274.2111 万元,比2008 年上升了7.5%。通过储量动态监测结果与矿山采矿权出让的资源量相对照,为追缴超量开采部分的采矿权出让金和补偿费提供了可靠依据。尽管舟山市的矿山数量从2002 年的500 多家减少到2009 年的70 家,但根据储量动态监测的实际开采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征收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从2006 年的930 万元增加到2009 年的3100 万元。
(三)加强了矿政管理工作的力度,促使矿山依法开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重把储量动态监管和日常矿政管理工作相结合,成了依法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力抓手。通过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进行定期的测量,监督并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活动,使其认识到矿山储量管理的重要性。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不仅反映了矿山企业开采消耗、保有的资源储量,同时也反映出矿山企业有无违法开采和超量开采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为查处违法开采案件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如湖州市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及时移送监察支队(大队)查处,2009 年全市立案查处矿山企业违法案件35 件。又如海盐县六里紫云石料有限公司越界、超量开采,储量动态监测后补交采矿权出让金26.4 万元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通过储量动态监测和严格执法,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开采。
(四)提高了采矿权人的法律意识,规范了采矿行为,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在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以前,一些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时有发生,但矿政管理部门很难及时发现。通过储量动态监测,能准确界定矿山的采矿位置及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利用情况、越界开采的位置和数量,为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违法开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必须承担的后果,增强了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依规开采的自觉性。同时,促使一些重要矿山企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和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序开采,规范了采矿权人的日常开采行为。通过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资料的分析,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提供依据,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虽然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但由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在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矿山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配合不够。
一些矿山企业对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不配合地质测量单位进行储量动态监测,特别是一些有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予支持。此外,对地下开采矿山实施动态监测时,企业不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给监测工作增加较大难度。
(二)矿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监测时间较集中,但一些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有的根本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国土资源所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导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此外,在对监测单位进行招投标时,可供选择的地质测量机构数量少,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此外一些地测机构承担的项目多且时间集中,部分机构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任务。
(三)地测机构工作不够称职,工作中尚有不少问题。
地质测量机构的人员结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有待提高。有的测量机构没有配备地质、采矿技术人员,缺乏地质测量工作经验和矿山地质资料;有的对采掘资料收集、地质现象调查不深入,工程地质编录过于简单,样品采集缺乏代表性;有的矿山测量机构人员少,动态监测工作不全面,提交的储量年报过于简单,不能说明问题;有的没有设立控制点坐标进行测量,监测范围与开采范围不一致,对采空区的圈定没有实测资料;有的储量估算方法和公式的选择不合理;有的资源储量编码错误;有的没有建立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有的对同一矿山多次实测,出现累计储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误差较大等,直接影响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导致储量年报不符合要求。
(四)年报审查工作把关不够严,专家审查的责任性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采取的审查方式不同,聘请的审查人员技术素质参差不齐,技术要求把关尺度不一、审查不够严格,部分储量年报的质量还不够理想。少数评审专家的责任性不够强,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今后的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等方面。目前,部分从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等认识模糊,技术要求掌握不全面,一些矿山不积极配合工作。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成效、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在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部要求对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账三图”,规范日常储量管理工作。各地都要因地制宜,进一步规范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二)充实矿政管理力量和加强培训,科学安排动态监测时间。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重视矿政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加强在岗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矿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使矿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这项工作会指导、会检查,对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会审查、会使用,使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成果成为各项矿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集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动态监测时间。
(三)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保持地测机构工作的相对稳定。
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地质测量机构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认真做好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充实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地质测量年度报告质量;要对地质测量机构实施严格的年检制度,凡一年内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到矿山现场开展实测和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通过年检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年检未通过的,暂停该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地测机构的招标方式,一招一年亦可改变为一招定3 至5 年,对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做得好、信誉度高的地质测量机构,在同一地区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四)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的应用,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要进一步注重与矿政工作日常监管相结合、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相结合、与矿山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相结合,并将储量年报归入矿山档案。对储量动态监测中反映出来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超量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理。
2009 年度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情况表
序号 | 市名称 | 持证开采的矿山企 | 应完成矿山储量年 | 实际完成矿山储量 | 经审查的储量年报 | 经审查后储量年报 | 动态监测的地质测 | 对矿山地质测量机 | 辖区内的大中型矿 | 大中型矿山已建立 | 储量动态监测费用(万元) | ||
其中 | |||||||||||||
业数(个) | 报的矿山数(个) | 年报的矿山数(个) | 合格数(个) | 不合格数(个) | 量机构数(个) | 构的工作评价 | 山数(个) | 地测机构数(个) | 合计 | 财政出资 | 企业出资 | ||
1 | 杭州市 | 205 | 186 | 186 | 186 | 0 | 14 | 合格 | 65 | 2 | 317.988 | 300.038 | 17.95 |
2 | 宁波市 | 171 | 88 | 88 | 88 | 0 | 2 | 合格 | 38 | 1 | 188.42 | 188.42 | 0 |
3 | 温州市 | 152 | 81 | 81 | 71 | 0 | 4 | 合格 | 29 | 3 | 136.84 | 121.84 | 15 |
4 | 湖州市 | 313 | 164 | 164 | 164 | 0 | 5 | 合格 | 143 | 0 | 110.34 | 110.34 | 0 |
5 | 嘉兴市 | 11 | 3 | 3 | 3 | 0 | 1 | 合格 | 0 | 0 | 3 | 3 | 0 |
6 | 绍兴市 | 206 | 50 | 50 | 50 | 0 | 6 | 合格 | 14 | 1 | 77.2 | 48.8 | 28.4 |
7 | 金华市 | 410 | 89 | 89 | 89 | 0 | 3 | 合格 | 70 | 0 | 103.1 | 103.1 | 0 |
8 | 衢州市 | 264 | 157 | 157 | 157 | 0 | 4 | 合格 | 25 | 2 | 133.245 | 133.245 | 0 |
9 | 丽水市 | 136 | 83 | 83 | 83 | 0 | 3 | 合格 | 22 | 2 | 127.8 | 92.7 | 35.1 |
10 | 台州市 | 185 | 82 | 82 | 82 | 0 | 3 | 合格 | 26 | 0 | 75.7 | 52.3 | 23.4 |
11 | 舟山市 | 70 | 38 | 38 | 38 | 0 | 5 | 合格 | 25 | 0 | 42 | 42 | 0 |
合计 | 2123 | 1021 | 1021 | 1011 | 0 | 457 | 11 | 1315.633 | 1195.783 | 119.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