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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评定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办[2011]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由我局综合处、审批处、分局、鉴定站共同评定,评定工作由审批处牵头负责。
第二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月进行评定,评选出网上一点通企业;网上一点通企业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的,即时取消其一点通企业资格。
第三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评为网上一点通企业:
(一)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二)深圳市的下属门店80%以上为直营店,且在本市的药店数量在30家以上,且开办时间三年以上;或者下属门店均为中药饮片专营店且数量在10家以上;或者下属门店面积超过500平方门店在10家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gsp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被深圳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直通车企业不需评定直接为我局网上一点通企业。
第四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为不符合要求,我局取消其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
(一) 网上预约含有虚假信息的;
(二) 证后监管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下属零售药店在上一年度因违法经营药品、器械、保健食品被我局处罚的家次数超过总数量的10%。
第五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被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后,自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评为网上一点通企业。六个月后经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每年网上一点通企业的评定。
第六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下属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岗情况, 于每月5日前报我局技能鉴定站备案,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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