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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堂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为加强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的责任,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现就食堂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核发食堂(包括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单位名称”应为食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加括号加食堂名称,工地食堂则为工程项目开发单位名称加括号加食堂名称,如:石家庄市××学校(第二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一栏必须填写食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地食堂必须填写工程项目开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填写相关负责人或食堂承包人。食堂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定代表人的证明资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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