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皖价法〔2011〕126号)
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4日
安徽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保障“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要求,结合我省“六五”普法部署和价格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价格工作实务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营造良好的价格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效的价格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价格系统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广大公民的价格法律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增强,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价格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全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1. 在普法内容上,突出重点,兼顾普及。深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突出学习宪法,全面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基本特征。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价格工作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及时学习“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在普法对象上,区别对待,分层培训。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组织开展系统价格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全系统法的执行力。并在此基础上,区分对象,抓住重点,实施分层宣教。
领导干部是“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对象。因此,对价格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各级价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依法行政学习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价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基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既是普法重点也是薄弱环节所在。为此,对基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训制度,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年一次的培训考试认定,全面系统地更新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新录用公务员是价格系统普法的盲点。对此,对新录用公务员实行初任培训制度,系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教育,重点抓好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教育。
3. 在长效机制构建上,注意传承,坚持创新。坚持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确保每年以党组名义开展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坚持领导干部讲法制度,在《安徽物价网》上开辟“法律知识大讲堂”,构建领导讲法、系统学法平台。完善干部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法制学习制度,采取定期确定自学知识点、适时组织集中学习讨论、按季度督查通报等方式,保证自学和集中学习时间。强化法制学习培训效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做到年终有检查、阶段有测试,将法律知识学习掌握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分析研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经验及教训,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组织“模拟法庭”,检验和体验如何依法治价。
(二)着力面向社会普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
1.围绕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的价格法律需求,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宣传主题、宣传重点。特别是要紧密结合价格服务领域的拓展,将价格法制宣传作为价格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扩大影响。通过价格法制宣传,树立价格法律权威,教育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主动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2.善于利用好机关简报、展板、橱窗、海报等载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日常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进一步扩大价格法制宣传的声势和影响。注重利用网络、手机、微博等新兴传播方式建设价格法制宣传的新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增强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宣传效果。
3.按照“六五”普法确定的青少年重点,组织全省价格系统开展“价格法制进学校”活动。结合新制定或修订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及时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普及价格法律知识;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江淮普法行”等重大法制活动;在《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12358”价格举报宣传日等重要时期,大力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将法制宣传融入价格管理和服务的日常工作中,在工作中积极宣传价格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
(三)着力开展价格法制实践,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是价格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价格部门法制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1.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价进程。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法行政,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要严格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依法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规范定价程序,特别是加强政府定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确保将科学的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工作的必经环节。继续严格执行《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不断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价格预警工作组织体系,强化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贯彻落实《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推进价格鉴定工作,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等工作领域有新的进展。
2.实施“阳光工程”,加快推进价格系统政务公开。各级价格部门应将所有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努力实现定价原则、程序和时限的公开,便于社会监督。结合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实行价格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流程再造,构建网上受理、网上流程、网上审批或核准的一体化政务公开平台。
3.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执法依据。在价格部门内部,所有行政监管职能岗位,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错案追究制、集体审议制以及廉政建设和保密制度等,使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有错必纠,努力使行政复议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法,不断完善办案协作制度,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应诉责任制,积极应对涉及价格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价格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努力将人民群众的价格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况。
5.加强价格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价格法制体系。在我省价格法律体系框架内,以《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为基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协调,有序开展各项配套制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等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底前,全省各地、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本规划,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及时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各地、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各级价格部门要对各自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经验交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5年,各级价格部门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一级验收一级,认真做好本地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验收和表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把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价格业务工作一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力戒形式主义。
(二)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各部门目标一致、齐抓共管促落实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价格行政行为监督检查,探索并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完善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普法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加强价格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重视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工作人员。加大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执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处理复杂法律问题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重点学习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
重点学习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
《煤炭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公司法》
《就业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六、安徽省价格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
《安徽省定价目录》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