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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管[201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39号)


邢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邢价管〔201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的自发有余上网电量,自2011年度购售电合同生效之日起,其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千瓦时0.3214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届时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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