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39号)
邢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邢价管〔201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的自发有余上网电量,自2011年度购售电合同生效之日起,其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千瓦时0.3214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届时重新确定结算价格。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邢台龙海钢铁集团发电有限公司12mw发电机组余量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