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提出的《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服务业中规模较大并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领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对增加就业、服务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社会就业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便利化发展方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
(二)任务目标。到2013年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和监管制度。在基本满足全市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的同时,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万人,并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使职业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到2015年末,培育出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实现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全市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服务行为规范化的家庭服务业市场体系。
二、编制发展规划和标准
(三)积极编制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实现家庭服务业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病患陪护和呼叫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努力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大力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项目。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和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
(四)制订行业规范标准。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技术、等级评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办法,并在全市家庭服务企业中推行,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
(五)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类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资金2年内缴足。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场地和设施。允许开展网上经营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企业名称具体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电子商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网上销售××”。
(六)鼓励失业人员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向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
(七)支持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其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其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可向其提供3万元创业借款资金,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并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并向其提供创业带头人“三险”补贴。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提供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八)实行积极的税费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此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的,免征营业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市内定点医院进行岗前体检的,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格,减免20%检查费用。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九)构建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加大家庭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依托本溪就业网和本溪中小企业信息网,尽快建立服务于居民和家庭服务企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广泛吸收家庭服务企业加盟,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供求和价格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利用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依托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消费者和从业人员提供信息查询、供求对接、服务监督等服务,努力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提高家庭服务质量
(十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开发中长期规划。充分利用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工青妇组织作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有从事家庭服务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有普惠制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无资质的可以委托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积极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引导全市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业师资和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全市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对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积极为其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提供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补助,全力帮助开拓境外家庭服务业市场。
(十二)推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普惠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低保人员、“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鉴定的,专项能力证书费用由市鉴定中心、培训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个人分别承担20元、30元和20元。持特困证人员参加鉴定的,鉴定费用按40%予以减免。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服务消费者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三)建立家庭服务信用体系。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行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建立家庭服务员信息库,实行《家庭服务员服务信息手册》制度,记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培训、健康和诚信等情况,册随人走,提升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水平。
六、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企业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仲裁办案标准化等措施,提高仲裁效率和办案质量。
(十五)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做好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机构资质和信用评定、行业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发布等工作。及时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加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同时,要形成完备的协会会员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七、加强用工规范管理
(十六)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引导中介式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和派遣制用工三种方式,明确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引导家庭服务消费者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优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企业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比例。员工制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消费者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其他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十八)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
(十九)确保工作协调机制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协调落实各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做好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统计调查,以及对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家庭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家庭服务领域的创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资金。服务业部门负责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家庭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资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对外经贸部门负责为外派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提供适应性培训费补助。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定点医院和体检费用减免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工商部门负责落实办理执照时的相关扶持政策,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对家庭服务业市场进行监管。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营造适合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强化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期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二十一)做好家庭服务典型示范工作。在全市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家庭服务品牌”等年度评选活动和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大力树立家庭服务典型并进行宣传,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成就感和自豪感。在全市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带动全市家庭服务业蓬勃发展。
(二十二)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本溪就业网、中小企业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社会意义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促进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