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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颁发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规[2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是重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6%以上,全市建筑企业发展至881家,从业人员达36万人,2010年全市建筑业实现总产值680亿元,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7%以上,已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利润偏低、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增长、抓转型、促提升”为主线,转变增长方式,优化管理服务,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步伐,构建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比例合理的建筑业结构体系,努力实现建筑业“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富有竞争力”的目标,进一步做大做强产业,逐步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实现建筑业总产值翻一番,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400亿元,增加值达350亿元,年均增长17%以上,建筑业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8%以上。
2.培育出一批高资质建筑企业,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企业发展到1200家,特级企业达2家,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下同)企业达100家,二级企业达450家,三级及劳务分包企业达650家,五年内全市新增建筑业总产值50-100亿元的企业达到8-10家。
3.创建一批省级“建筑强县”和“建筑之乡”,到2015年底,全市建成2个省级“建筑强县”、2个省级“建筑之乡”,建筑业从业人员发展到40万人以上,使建筑业成为拉动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支柱产业。
二、加大建筑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年度发展目标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实施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制定领导包挂联系大企业方案,建立重点培育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调度,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统一负责全市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四)规范行业收费和检查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变相集资等行为,落实大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的行为。政策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政策允许收取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信誉好的诚信企业可缓交或少交。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检查活动,确需进行的检查(法规规定的执法检查除外),须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规范建筑企业税费管理。市财政、建设、地税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税收征缴办法,实行税收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5年期间,对建筑企业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税额20%以上的,其超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大力扶持本地新办和升级建筑企业,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新办、升级企业当年(首次)安全监督管理费(老企业新增额)本市部分减半收取。对新成立公司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与建筑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建筑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全面服务水平。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建筑企业承接高端工程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优先支持冲刺特级资质的重点企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推介把关,相关金融机构可有条件按特级资质标准给予授信。
(七)鼓励企业拓展外部市场。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在2011年-2015年期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外市建筑工程单独核算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对“十二五”期间外埠总产值名列全市建筑行业前20位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明星企业”。简化建筑业大企业经营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实行“一站式”报批。
(八)加大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特点,进一步开放培训市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各级人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的人才。加大建造师报考与培训力度,考试合格率逐年递增;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和建筑行业特点,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300-500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并取得岗位证书。加强建筑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用5年左右时间培育1-2家特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一批一级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今后5年中,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50亿、100亿元的本地企业,且在本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增速在全省建筑业平均水平以上,分别给予企业团队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年产值超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上,徐州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准特级”资质待遇,参与本地一级及以上资质许可的工程招投标。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在全市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待遇。市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的奖励10万元。
(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方向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的工程施工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专业企业在数量、等级和门类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对今后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晋升填补我市空白的一级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建筑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要在计费方式改革、规范工程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各行业协会、建筑商会要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健全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的科研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成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相关奖励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1〕82号)执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施工工法和1项“扬子杯”或3项“古彭杯”以上的项目经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
(十四)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技术装备率达到人均2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经核实可在税前列支。
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十五)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并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十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对企业创优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凡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定由特级资质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件,而应主要由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参与竞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相关等级标准,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我市获奖、成长快、诚信好的企业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获市、省、部级优秀(最佳)企业3年内投标增加1-3分。对最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为1亿元至10亿元企业,同比增幅达30%的加0.5分,增幅40%以上的加1分;10亿元以上的企业,同比增幅达20%的加0.5分,增幅30%以上的加1分。对企业信用等级(年度)为甲级的企业加0.5分。对获得部、省、市表彰的优秀建造师三年内参与投标分别增加0.5、0.3和0.2分。具体加分及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市发改委应加强建设资金的审核,资金不到位或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检查与核实,项目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按合同约定,凡工程款有拖欠的项目,有关方面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的资料,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工程款未结清的,后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到期故意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按未支付工程款总额计算银行利息。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创造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八)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培养壮大一批高资质建筑企业,借鉴省内兄弟市的有关扶持政策,市财政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逐步增长,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此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十九)完善落实奖励措施。本政策意见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项目当年获多个奖项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其中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财政补助50%。各地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注重建筑业发展,在企业资质申报、升级、企业改制、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助推县(市)、区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引导建筑企业开拓外部市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确保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帮助企业解决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保函等问题。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办法,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各地要妥善解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建设(建筑)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等问题,不得违规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乡镇建设(建筑)管理机构要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农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市政府将把各地建筑业总产值、营业额、利税和新增资质企业数等主要指标纳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并加强督查与考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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