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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徐州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徐州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徐州市行政区域外对徐州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对于自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四套、新闻频道以及凤凰卫视等主流电视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
2.对参加中国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旅游赛博会、旅游投资洽谈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国家级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本市经营性单位,予以展台费用30%的奖励。
3.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的电视、党报、晚报类媒体投放徐州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本市经营性单位,按广告费用1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市外组团旅行社通过高铁或航班向徐州输送旅游团队,全年累计游客量达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下同),按每人次6元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奖励;2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2元的标准奖励。单个市外组团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全年组团来徐州旅游的游客总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五名市外组团旅行社,按照游客输送量,分别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3.对组织旅游包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从国内组织一架次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含150人,下同),奖励1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1.5 万元。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100-150 人,奖励2万元;包机人数150 人以上,奖励3 万元。市外组团旅行社一年内组织来徐旅游包机5 架次以上的,另外奖励4 万元。
4.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从国内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普通专列人数400-600人,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200-400人,奖励1.5 万元;普通专列人数在600人以上,高铁或豪华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5.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人数在200-300人,奖励1.2万元;人数在301-500人,奖励2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6、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 台以上,人数在100 人以上,奖励0.5万元;车辆50 台以上,人数在150 人以上,奖励1万元。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被省旅游局新评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被省旅游局新评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评为“农家乐示范点”和“农家乐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6.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不含500 万元)以上的本市旅行社,年度营业税纳税额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 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的,给予2 万元奖励。
7.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8.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在省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奖励条件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徐州市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徐州”字样。
(二)“游客招徕”诸项,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游客须在徐州境内驻留1 晚以上,游览徐州境内2 个(含2个)以上收取大门票的景区。旅游团队人数达到以下条件方可计入奖励:通过航班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且必须乘坐观音机场起降的航班;通过高铁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通过大巴等其他方式来徐的单个旅游团队人数不少于30人。
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徐州旅游,市外组团旅行社应在到达前5天将详细接待计划报本市地接旅行社,由地接旅行社在前3 天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的不予奖励。在徐州旅游期间,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派员现场审核确认,并填具《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徐旅游确认表》 (一式四份)。
(三)旅游专列须停靠在徐州境内火车站;旅游包机须在徐州观音机场落地;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要来自同一客源地区,正常情况下须同时到达。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进行形象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
(三)通过高铁或航班向徐州输送游客奖励,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需提供:高铁或航班票证;与本市地接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四)对前五名市外组团旅行社的奖励,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需提供:与本市地接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的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
(五)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徐州旅游的奖励,由本市地接旅行社申报,奖励资金由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按8:2的比例分配。需提供:包机(专列、大巴)合同;市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市地接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业务合同传真确认件;本市地接旅行社出具给市外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旅游团队在本市旅游饭店的住宿发票;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的发票或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等;由本市接团单位(旅行社、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分别填具的《徐州市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徐州市景区(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和《徐州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等。
(六)营业税纳税额增长奖励申报,需提供市财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营业税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
(七)新评定的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国家a级旅游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精品乡村旅游点,四星级乡村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旅游星级饭店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国家、省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宣传推广”、“品牌提升”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1 月1 日至1 月31 日。
“宣传推广”申报单位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直接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品牌提升”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2.“游客招徕”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
市外组团旅行社或“住所”在徐州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接旅行社(下简称“市区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季后20日内,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确认;确认结果书面通报相关申报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财政局、旅游局将不予受理。本项每年度奖励一次。“住所”在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的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旅游局进行审核,所在地旅游局和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
(二)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六、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分级承担。市财政在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20%;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50%。其中:“宣传推广”诸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游客招徕”诸项,市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其它事项

1.本奖励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奖励资金总数额不得超过经营性单位同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必要时,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已获奖励资金外,取消其下一年度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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