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做了调整,现根据我局的职能,重新修订《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删除《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三)、(八)项;
二、删除《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三)、(八)项。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新修订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