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德政字〔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647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3%。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5%。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647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二)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有效益的企业可参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
(三)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对近2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盛书臣,联系电话:2687151。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