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0〕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5〕14号和琼发〔2006〕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07〕25号)有关规定,对加快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以资本为纽带,实现跨省区战略重组,做大做强我省出版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放和发展出版生产力,使海南出版社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合格的市场主体和现代出版企业;通过引资合作和跨省区战略重组,提升海南出版业的规模效益和整体竞争力,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和海南经济文化发展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出版产品与服务。
2. 坚持实事求是,从海南出版社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发挥海南的出版特色,建立既符合出版产业发展规律,又有利于海南出版社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
3.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 坚持规范操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和引资合作工作。
二、任务目标
(一)海南出版社实行整体转企改制,同时以协议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组建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对外仍可称海南出版社。
(二)转企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资金、销售网络和管理技术,发挥海南出版社内容生产与战略投资者营销渠道之间的协同效应,以资本为纽带,以资源为联系,共同打造一个优势互补,具有创新文化理念和创新体制机制,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的现代出版企业,实现海南出版社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三)积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强化内容创新,加快推进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积极开拓市场,推进出版物的生产和服务由国内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市场。
(四)转企后,海南出版社要着力做大做强出版主业,同时积极探索通过申办、收购、兼并和重组等方式增加出版资源,逐步向跨地区、跨行业、集团化和多媒体经营方向发展。
(五)吸收战略投资者,将海南出版社由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争取上市。
三、组织实施
(一)资产清理及评估。
1. 清产核资。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的资产范围包括:海南出版社及其下属三家全资子公司(海南三环出版发行有限公司、海南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琼版图书经销部)、下属三家分支机构(海南出版社山东图书发行中心、海南出版社长沙办事处、海南教师杂志社)的全部资产。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上市公司投资合作的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海南出版社的国有文化资产(含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清理,明晰产权关系;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盘盈盘亏进行专项审计,做出经济鉴证,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 资产评估。参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经合作方认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海南出版社国有文化资产(含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核准。
(二)劳动关系清理及人员安置。
1. 依法清理劳动关系。全面清理海南出版社员工的劳动关系,清理结果在社内公告。将事业编制的人员及其工龄、基本工资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备案。
2. 符合“老人”条件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备案。
3. 核定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政策核定有关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报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发放。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跨省区战略重组。
1.由海南出版社的出资人或其授权人(以下简称海南方出资人)与战略投资者,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出资及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签署《协议书》。海南方出资人以经评估后的海南出版社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依据,具体数额以主管部门批复为准;战略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具体数额为海南出版社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及其溢价之和。海南出版社和战略投资者双方出资各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50%。公司如需要折股,折股比例仍按“双方对等”原则协商确定。出资双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设董事9名,其中海南出版社4名,战略投资者4名,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聘请业内专家担任。
3. 公司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省财政厅或其授权人履行公司海南出版社方出资人的职责。
4. 转企后,原海南出版社行业许可的相关资质由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公司在海南登记注册,在海南纳税。转企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6. 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运作模式由董事会根据现代出版企业发展要求确定。
四、配套政策
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和琼府〔2007〕25号等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行“一事一议”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以下政策:
(一)关于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衔接。
1. 海南出版社转企改制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转企中“老人”、“中人”、“新人”界定的年龄、工龄,以及办理提前退休等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均以该基准日为准。
2. 转企时,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老人”;不够“老人”年限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界定为“中人”;2009年6月30日以后进入海南出版社或海南出版社原为企业单位身份的其他人员,界定为“新人”。
3. 转企时,被界定为“老人”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提前退休待遇,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1〕65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的规定核定,并将名册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遇到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时,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提前退休费标准。
4. 转企时,被界定为“中人”的人员,全部与海南出版社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解除事业单位身份),海南出版社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可根据支付能力酌情给予适当经济补贴。鼓励将用于补偿和补贴的资金设立为内部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转企后,公司根据需要,与“中人”重新签订就业合同,按企业用工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按企业单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未选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老人”均视同“中人”。
5. 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核定基本养老金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6. 2008年1月1日后至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2009年6月30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老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法计发,执行企业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低于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和待遇调整标准的“事企差”,由海南出版社在转企改制成本中一次性按每人16万元标准预作提留。
7. 提前退休“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产生的“事企差”部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送省财政厅核拨资金,省社保部门发放。
8. 海南出版社在转企结束后半年内将用于支付“事企差”的预留资金一次性缴至省财政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实行单列管理。支付“老人”事企差的费用,从海南出版社计提的“事企差”资金中支出。如计提的“事企差”资金不足以支出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公司今后不再支付“事企差”。
9. 转企前已退休人员及“老人”怃恤金和丧葬费,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
10. 2009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人”和“新人”,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
11. 转制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12. 转企时,海南出版社可一次性计提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费;提前退休“老人”的提前退休费(含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时应调整的部分)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续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承担部分;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退休费的“事企差”部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应经济补贴;“老人”抚恤金的“事企差”部分。以上各项费用计入转企成本,从海南出版社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并设专户进行管理。公司负责发放提前退休费,并按月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有关征收部门。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承担。
13. 转企后,公司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全员竞聘,合同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14. 转企后,如国家出台事转企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政策,海南出版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资金由公司承担。
(二)关于资产核销处置。
1. 转企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微缩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 资产核销处置,拟核销处置意见须在社内公示后,报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核;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的,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报请省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关于财政税收。
1.对海南出版社转企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 转企过程中对无法支付的债务及处理以前年度遗留账户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的,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对因转企而发生的各项资产产权、权利证书等过户登记变更事项,视同非交易性过户,免收一切相关的印花税及手续费等规费。
4. 转企后,海南出版社(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组织领导
(一)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工作,由海南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海南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与引资合作工作是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政策性强,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