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0〕104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及省直单位治理实施步骤明确如下:
一、本次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省里已制定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治理规范。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对本地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方案,督促收费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底数,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审核的意见及下一步治理规范的措施。各市要根据清理结果(含所辖县)认真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连同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于7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三、省直治理规范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摸底调查阶段(6月底前)。省直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指定(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要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如实上报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表》(附件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要进行专项治理,有关部门要摸清涉及房地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如实填写上报《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自查表》(附件2)。
以上两个自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联系人:李育,联系电话 0551-2629131,电子信箱:fuwujiage @126.com。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省物价局将根据省直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上报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将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必要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6月底前未按时报送自查表以及自查表中没有上报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要一律停止收费,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收费单位 | 收费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2009年收费金额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收费单位性质”栏:填写“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它”。
2、“收费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名称或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3、“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取消”、“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认为需要改变管理形式的,填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附件2
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自查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2009年收费金额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此表包括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2、“收费单位性质”栏:填写“事业”、 “企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其它”。
3、“收费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名称或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4、 “收费性质”栏: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5、“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取消”、“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认为需要改变管理形式的,填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