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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费[2011]10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发改价费〔2011〕105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泰达心血管病医院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1]396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同意机动车存车试行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为体现医院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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