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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函[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函
(沪安监管函〔2011〕31号)


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

为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近期,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文件,决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续展及换证的范围

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年检续展及换证的方式

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经审核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换发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三、年检续展及换证程序

1.申请单位应当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2.我局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由材料接收者和申报者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材料接收单》(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3.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我局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如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计量鉴定,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5)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7)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8)技术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或我局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4.现场复核后,我局将作出初步审核结论(分为“审核合格”和“建议整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5.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为“审核合格”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进行综合审查并结合必要的抽查,作出决定意见。

6.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向申请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于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整改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在完成材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后,作出决定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我局进行现场复核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请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2.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中,现场复核发现问题的,须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予换发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适时对部分地区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年检及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资质证书,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

附件:1.申报材料基本要求(略)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申请表(略)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材料接收单(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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