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1〕3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 “十二五”时期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 《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 (吉政发 〔2008〕6号)进行调整,并制定 《2011-2015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 〔200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2011-2015年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环境、建设环境职责,努力践行环保为民宗旨,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和民生改善,更好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通过深入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增强地方政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确保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原则。省、市、县逐级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和工作安排与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相融合,形成职责明确、内容具体、任务明晰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目标的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坚持目标责任制指标任务与重点环保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将 《吉林省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十二五”规划》、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鸭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等重点环保规划中的具体指标、任务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推进重点环保规划和重点环保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年终集中检查、日常监管情况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三、考核内容
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环境质量。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考核各市 (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市 (州)界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各市 (州)及长白山管委会辖区内出界断面水质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国家地表水 (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4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江河水质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5城市噪声功能区达标率指标。考核辖区内主要城市噪声符合功能区标准的达标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
1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各地区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4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削减比例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考核各地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完成情况。
2重点环保工程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越权越级审批情况。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主要考核各地区是否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是否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环境信访案件的结案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5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与创新。主要考核环保部门机构、编制、经费是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否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创新实施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及落实上级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等。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下一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方式。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与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实施同步进行,采取任务一年一核定,责任书一年一签订,检查一年一集中,考评一年一奖惩的方式。2015年的检查考核及考评同 “十二五”综合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2011-2014年的年度考评结果将设置相应权重,与2015年的考评结果一并作为 “十二五”综合考评的依据。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作为考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所签订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地方政府必须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质量30分,重点工作70分。另设否决项和加分项。
1否决项。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包括核辐射事故)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2加分项。一是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年度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二是市 (州)界断面水质好于年度控制目标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作为年度考评赋分依据。
(四)奖惩规定。
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设立一、二、三等奖。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和表彰情况,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未全面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的,省政府将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并限期整改。同时,设立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
成立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有关日常监管、年终现场检查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省政府成立检查组,负责年度检查考核和总体考评。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