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1]317号)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自2011年9月15日起,我局开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平台,实行许可事项网上申请、查询和反馈办理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请的事项
目前实施网上申请的事项为我局审批的14大类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今后事项范围如涉及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www.sepb.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局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具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提交申请和预约,结果反馈,网上投诉等功能。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见《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附件2)。
今年9月15日至年底为网上申请试运行阶段。欢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渠道,对我局网上申请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联系人:谭静; 联系电话:23115623。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附件2: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
附件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第一批)
行政许可大类 | 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 备注 |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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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场所审批 | ||
(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 ||
(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 ||
(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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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 | ||
(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 | ||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 ||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10)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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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1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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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 (12)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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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 | (1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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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审批 | (1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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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15)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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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7)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单位的认定 | ||
九、在没有陆路交通条件,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 (18)在没有陆路交通条件,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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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1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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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 (20)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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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的审批 | ||
十二、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许可核发 | (22)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许可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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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 (23)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 重点区域内由市局审批 |
十四、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初审 | (24)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初审 | 市环保局初审,环保部审批 |
附件2:
按照本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工作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www.sepb.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二、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1、申请人注册或登录。申请人首次进入我局“网上办事大厅”的,需录入身份等信息,进行注册。非首次进入的,可以在验证身份信息后,进行登录。
2、网上申请。注册或者登录成功的,申请人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并预约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办事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网上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的,发送“网上申请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初步审查不属于我局受理权限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窗口受理。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网上申请通知单”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申请人因故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可提供扫描等服务,协助申请人将提交的表格和材料电子化,因技术原因无法电子化的除外。
窗口接收材料后,出具收文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通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结果查询和反馈。
申请事项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网上办事大厅也可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将许可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
5、文书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许可窗口领取。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要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沪环保法【2011】284号)。
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规程见《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沪环保法【2011】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