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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归并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自2011年9月15日起,我局对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及受理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集中归并至大沽路100号1楼大厅。原“上海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地址:曹杨路540号12楼)和“上海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地址:沪太路500号)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改由大沽路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二、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及《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执行。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周五上午9:00-11:30。国家涉密项目接待时间限于周二下午。

窗口联系电话:23115715。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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