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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201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制度的通知
(豫建〔2011〕143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7月29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制度。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方案

为确保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如期完成,根据赵建才副省长要求,从八月份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制度。为保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专项巡查工作组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刘洪涛任组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海勤任副组长,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巡查员工作职责

(一)现场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重点巡查今年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和往年结转项目的竣工情况,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真实情况。

(二)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情况。巡查各市县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在网上公开、公示及更新情况;

(三)现场巡查建设进度滞后项目存在的问题。对照建设项目清单,及时了解未开工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土地和资金等项目建设关键要素的落实情况,对开工和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查明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驻在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巡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台账。巡查员对所巡查项目要建立台账,载明巡查项目名称、基本信息及现场巡查时的建设进度。

(二)情况通报。巡查联络员每周要把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向巡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每月月底前,要向省保障性住房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所在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的巡查报告。

(三)巡查覆盖面。巡查员现场巡查的项目要覆盖到各市(县)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的100%、续建项目80%以上。

(四)信息反馈。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地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突出问题要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报告。

(五)组织纪律。8月开始至12月底,巡查员专司日常巡查和信息联络工作(如工作需要巡查时间可顺延)。请、销假向省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履行手续,并向派出单位备案。巡查员要坚持严谨务实,恪守廉政准则;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要主动与各地商量解决。

四、巡查方法

(一)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熟悉业务的人员与巡查员组成巡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二)巡查员参加各市(县)组织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确定1至2名熟悉业务的人员配合巡查工作。

(二)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清单。

(三)专项巡查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专项巡查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各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371-68080860 68085587

附: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组分工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组分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分包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

许昌市 法规处副处长朱晓波

洛阳市、济源市 住房保障处副主任科员高鹏

商丘市、永城市 规划处科员程成

漯河市 房产处副处长孟庆才

三门峡市建管处科员吴晓磊

开封市、兰考县 设计处副处长胡智慧

周口市、鹿邑县 城建处副处长常庆生

新乡市、焦作市、长垣县 村镇处副处长易明杰

濮阳市、安阳市、滑县科技处副处长何秦龙

鹤壁市 墙改处副处长郭士干

驻马店市、新蔡县公积金处科员陈崇超

郑州市、巩义市 计财处副处长赵树德

平顶山市、汝州市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姬中勋

信阳市、固始县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吕中元

南阳市、邓州市 建设工会调研员汪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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