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筑劳监通[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筑劳监通[2010]2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安排,决定组织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间从2010年6月1日开始, 2010年6月30日结束,为期一个月。

二、检查内容

各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国家法规的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核查用人单位招录用人员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等情况等。

三、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主要针对全市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劳动用工情况。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用人单位和生产场所实地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工作开展期间市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到各区(市、县)进行督促检查。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认真学习《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要求的时间内,各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加强与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结合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把该项工作做好、做扎实。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整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事件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馈。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5875082

联系人:关正一、吴昕俐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