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优惠电价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发改价格[2010]5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优惠电价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0]581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证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内高耗能等企业的优惠电价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优惠电价的政策要求,停止各项优惠电价措施

1、停止执行我委于2006年确定的光伏产业中的多晶硅、单晶硅生产用电价格,恢复执行目录电价。我委《关于光伏产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函》(青发改函〔2006号〕340号)同时废止。

2、停止执行黄河水电再生铝业公司、黄河公司鑫业分公司启动电解铝生产临时电价,恢复执行目录电价。我委《关于新增电解铝项目生产用电临时电价的函》(青发改函〔2009〕258号)同时废止。

3、停止执行发供电企业与用电大户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联动方案,联动方案中所涉及的电力用户生产用电价格按目录电价执行。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限制类企业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三、本通知自2010年6月1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