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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黑统发[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黑统发〔2010〕28号)


各市(地)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各行署、农垦、市、县调查队,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检查自5月底开始至9月中旬,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底前)

检查对象应按当地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级大检查办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自查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8月)

各级大检查办在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要求为:

省级对4-6个市和2个省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抽查20个县和4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对县(市、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县(市、区)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6-8个乡镇和 2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工业品价格统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点。

县级对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1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农村住户。

各级大检查办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可采取随机与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源消费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办案空白区较多、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省两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各地也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大检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各市大检查办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报省大检查办。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3)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建议。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联合成立全省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统计、监察、司法行政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黑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玉涛 省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王怀生 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李 杰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总统计师

邹大力 省司法厅副厅长

宋 川 省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一室主任(副厅级)

成 员:王 磊 省统计局法规处副处长

赵 仁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总队长助理兼法制处处长

徐明道 省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一室检查监察员(正处级)

王振平 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王磊、赵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451-82622258 省统计局

0451-86202647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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