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依法打击违法取水用水行为,整顿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清理废止各类违反规定的涉水政策规章,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2.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
4.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
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6.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
7.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7.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水资源费征收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细化整治重点和内容。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5月底开始,至2010年10月结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以近年来水利执法工作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采取分区域逐户检查的方式进行。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8日至6月15日)。
1.各县(区)分别成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2.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报表材料,做好资料搜集、整理前期工作。
3.确定办公场所,抽调执法车辆,配备执法专业设备,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
4.引入社会参与机制,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
5.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总结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实施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对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取用水单位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6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三)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取用水户进行全面检查。坚持进厂到户,实地履勘,认真仔细地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调查取证后,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每天检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7月1日至7月20日,主要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等服务行业的取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补缴水资源费,纳入日常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封填拆除取水设施,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7月21日至8月10日,主要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居民小区的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整治。已纳入管理范围的,检查其取用水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未经审批,私自取水用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私自开凿的自备井,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情况决定其封填和留用。允许留用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量,补交水资源费,纳入正常管理;决定封填的,当场采取措施,实施封填。对较大规模自备地表、地下水源地,检查取水许可办理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未经论证审批、不符合水资源优化配置要求的水源地,提出改革方案,限期改造,依法补办相关事宜。居民小区中使用公共供水,只交水费而拒缴水资源费的,限期改正并令其补缴自2010年1月起所欠水资源费。
8月11日至8月20日,对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建筑施工等使用自备井取水的行为进行整治。
(四)督促检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个县(区)抽查3至5家单位。对当地查处确有困难的“钉子户”,进行现场督办,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解决不了的,申请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由上级部门直接依法进行处罚,在全省给予通报。
(五)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长效机制。核实本县(区)各行业用水总量,为下一步用水总量分配做好基础工作。将整治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为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推进。
(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协调会议,制定落实相关政策,跟踪了解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向市工作小组及时汇报反馈当地贯彻落实情况。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的违法取水用水案件,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当地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一级工作小组挂牌督办。
(四)对于在专项整治期间,按要求主动封闭自备井,改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供水企业减半收取供水配套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经检查验收使用自来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水利局统一发放“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牌”。经批准继续使用自备井的,严禁超范围供水,严禁对外转供,违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转供方和使用单位行政处罚,并拆除取水设施。
(五)取水设施的封闭拆除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实施,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相应的专项经费。拒不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依法组织强行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的,从快、从简完善程序、补办手续、核准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发改委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
(二)物价局负责做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三)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者其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止,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执纪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驻地部队自备井的调查与关停工作。
(六)市财政局从收取的水资源费可支配收入中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七)水利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研究建立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八)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行业经营者的用水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动凝聚社会力量,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参与。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公共供水公司供水管网接入、供水配套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有关资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升水资源调控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团结协作,群策群力,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合法性、严肃性、权威性。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参加专项整治行动的人员,要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