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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及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1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及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赣司律字[2010]2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了解各地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及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0年6月中旬。

二、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

1、开展政治业务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学习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是否全部参加年度培训,是否建立学习台账,设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2、内部决策机制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各类会议制度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主任、副主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等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3、执业动态监控机制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律师执业信息公示是否完整、及时,是否落实案件审批制度,是否建立收案收费入账“三统一”制度,是否建立风险告知、首次谈话及重要谈话记录备案制度并切实履行,是否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与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是否执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及回访制度。

4、竞争力提升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专业化分工,实习律师帮扶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是否进行了分配机制探索。

5、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自动化办公水平如何,是否建立专门图书室(柜),人均办公面积是否达到20平米以上,是否提取三项基金。

6、行政财务劳资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明确的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是否与行政人员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建立“结案报告”制度。
7、管理台账运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案件讨论、收案、公章使用等各类记录本或登记表。

(二)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制定本地或本所实施意见,是否召开动员会议,是否进行专题学习讨论,是否认真的进行查找问题,是否有初步的解决对策。

三、组织实施

(一)接此通知后,各设区市司法局立即对所辖律师事务所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掌握主要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存在问题的解决。

(二)各设区市司法局在检查的基础上,就以上两项工作分别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总体工作情况、主要措施、实际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对策建设等。汇报材料尤其要注意提供较为全面的各类数据,突出先进典型和先进做法。

(三)省厅将派出若干检查组赴全省各地,在听取各地汇报的基础上,实地抽查若干律师事务所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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