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市因地质作用产生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防灾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安监局、中国联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孝柳铁路指挥部、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省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吕梁军分区、吕梁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市军区、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对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灾害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2.2.3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负责各部门、县(市、区)政府之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和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引导国内舆沦,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受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并提供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所需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危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抢险工作,并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进行临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灾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中国网通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吕梁分公司、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负责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孝柳铁路指挥部:负责组织辖区内铁路沿线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后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山西省国际电力集团吕梁分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负责被损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正常用电。
市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驻吕梁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指导和协调。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依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可能发生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l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吕
梁市电视台当晚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市播发,提醒预报区居民和单位注意防范各类地质灾害。
3.3.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没的资金的投入。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没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3.3.3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冶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
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
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系统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的科学研究,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有效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政府报告。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与速报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
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 速报时限要求
l小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日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月上报。
4.2.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7.3 通信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力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山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o.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