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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10]394号)的统一部署,2010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开展好我省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建筑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建筑业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三个突出”,做到“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继续开展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在全省施工现场范围内,开展每人排查一条安全隐患活动,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要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两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督促和指导施工企业按照《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11号)的要求,健全完善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要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得压缩合理工期,要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等。要督促、指导监理单位认真学习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依法规范监理行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通过建立我省塔吊安拆实际操作的培训基地,促进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要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升安全旗仪式、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6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结合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及安全管理软件系统的逐步建立,努力打造一个企业诚实守信、管理人员规范执法的行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监管能力。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良好环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0年7月1日前报送我厅安全处。

附:201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序号

安全生产论坛或座谈(场)

知识竞赛(场)

升安全旗仪式(场)

演讲或读书活动(场)

文艺演出(场)

安全检查(次)

排查安全隐患(处)

备注

 

 

 

 

 

 

 

 

 

 

 

 

 

 

 

 

 

 

 

 

 

 

 

 

 

 

 

 

 

 

 

 

 

 

 

 

 

 

 

 

 

 

 

 

 

 

 

 

 

 

 

 

 

 


注:此表与总结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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