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根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 〔 2008 〕 23 号)和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 〔 2006 〕 250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 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全面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进一步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建目标
自 2010 年起,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在全市大部分企业中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方面要推动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 “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的目标,为加快 “鄂南经济强市” 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创建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
四、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1. 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100% ,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 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 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违法使用童工。
4.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 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近三年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 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三年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 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 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五、评审程序
(一)自评:申报企业和园区应对照创建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整改完善。自查、自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无记名投票,职工(代表)综合满意率达 80% 以上视为自查、自评合格。
(二)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企业的申报工作,并认真做好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推荐评选工作;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 每两年评选一次。各企业和工业园区在自查基础上,向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主管局上报申报材料。
(三)评审:检查考核后,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名单,并召开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评审,初步确定。
(四)公示: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初定的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 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命名: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颁发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牌匾,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六)复核:对于已获得命名的企业和工业园区,每 2 年复核一次。复核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取消其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收回牌匾。企业发生重大恶性事故、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重大群体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同上处理。
六、激励和制约措施
(一)创建活动实行定期申报、考核。凡达标单位,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 获得市级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择优向省创建办报送申报材料。
(二)对荣获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免予当年劳动常规检查,并且作为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信息和资源向社会公布。
(三)被授予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称号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评选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同时作为各级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之一。
(四)凡没有评为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的,不得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七、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定办法。要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与工业园区,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与工业园区制定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长效机制。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典型。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推荐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典型,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