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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自治区新康监狱罪犯康复楼项目立项建设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桂发改投资[2010]4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自治区新康监狱罪犯康复楼项目立项建设的批复
(桂发改投资〔2010〕405号)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广西新康监狱罪犯康复楼项目立项的函》(桂狱函〔2010〕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新康监狱收押全区精神病犯、特殊病犯康复治疗用房问题,满足长期住院治疗或康复期较长病犯的收治工作需要,完善犯罪嫌疑人治疗场所,强化监狱监管医疗职能作用,同意建设自治区新康监狱罪犯康复楼项目。

二、项目主要建设罪犯康复楼一栋,建设规模11000平方米,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病人病房1000平方米,精神病犯康复活动室2100平方米,特殊病犯活动室4000平方米,罪犯家属会见室1000平方米,监内医技科室用房2000平方米,罪犯病房洗衣用房900平方米。

三、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645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多渠道筹措解决。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待建设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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