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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鹰潭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鹰府办字[2010]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和《中共鹰潭市委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鹰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数达到28.1万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困难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3.增加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保障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办)

4.继续全额资助全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5.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90%以上的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6.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将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7.全市新农合参保人数 77.7万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含大病统筹),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探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成年人3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使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调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在5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推行门诊统筹工作。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 %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2.新农合参合农民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各地结合实际启动开展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3.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5.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省内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6.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1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7.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12 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4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在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

21.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24.加强对城乡基本药物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抽验覆盖率达100%,并对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增加抽验频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5.支持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26.实施《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城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

27.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今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全科医生86 名,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15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8.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市完成140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147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860名乡村医生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落实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0.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2010年,2所城市三级医院和2 所县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10所乡镇卫生院工作,利用“走进西部”万名县级医院医师培训项目,培训2名适用的县(区)级医院医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31.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3.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34.出台并落实《鹰潭市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12月底前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

35.继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村级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每人每年增加到1200元,其中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村级医生每人每年增加到1800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九)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37.免费为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等6类人群提供价值165万元的公共卫生服务;免费为2 个县(市)的3 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为3.3 万名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0.9万名孕产妇开展孕前孕后保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委)

38.城市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40 %以上。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2个县(市)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 %以上。探索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9.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0.扎实开展传染病防治,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试点;开展结核病防治,在全市继续实施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管理政策,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在70 %以上,病人治愈率在 85 %以上;大力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程,完成查病1160人,完成查螺面积4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1.加强慢性病防治,进行规范化病例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2.加强健康教育,在鹰潭电视台开设公益性健康栏目,向社会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免费为各县(市、区)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4.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5.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关心”工程,建立“光明·微笑·关心”工程长效机制,为全市所有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唇腭裂患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免费手术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46.6月底前完成 10.79万名8-15岁儿童第三剂次乙肝疫苗免费补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7.对1万名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内孕早期三个月免费补服叶酸。(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8.对1万名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检查,对 2000名妇女免费进行乳腺癌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9.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 %以上。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市1.1万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0.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在全市农村建设25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51.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2.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鹰潭市精神病医院建设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

53.完成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抓好开展临床路径等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建立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继续开展公立医院评审工作,积极创建“百家优质医院”,规范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6.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7.拟定鼓励和规范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院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8.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9.落实公立中医院政府投入倾斜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二)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60.加快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探索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

61.落实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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