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5月15日至8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要全面认真落实《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以整治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测机构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等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部门联动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检验和查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检机构大检查。实施市(地、垦区)级逐一检查、省级抽查的办法,由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现场检车等措施,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证书。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车管所是否能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开展查验工作,是否制订了操作性强的查验工作规范,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列入集中检查重点。
(二)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发证,实行查验员资格证制度,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地(市、垦区)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开展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通过检测站工作人员和车管民警了解查验员的表现和公正廉洁执法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满意率低于50%的,要调离查验岗位。
(四)加强监管系统和机制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省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工作。市(地、垦区)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继续落实“黑质技监督发[2009]183号文件” 关于检验报告中应含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的有关要求,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和检验数据进行控制和管理。今后,凡新增安检机构没有达到有关技术监控要求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检测报告。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机动车现有的业务监控平台,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从源头遏制出具虚假报告,加强对机动车安检等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畅通监督举报及信息公布渠道。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质监部门将定期向省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批准项目、名称和地址等有关信息,各级车管部门要在车管所网站(网页)上予以发布。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取得安检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是否受理检测报告及联网情况通报给质监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学习培训阶段。5月28日前,各市(地、垦区)质监和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方式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集中学习《通知》及本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集中检查抽查阶段。
1、检查阶段。5月31日至7月14日,各地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项目》进行(详见附件2)。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检查,还要强化发证后监督检查,确保获证安检机构持续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有关要求。对检验数据明显存在问题、对检验设备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或计量检定不合格仍在继续使用的,质监部门应依法查处。
2、抽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公安交管部门组成检查组集中进行抽查。
(三)整改和总结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实施帮促和服务。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汇总《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四、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黑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检验安全技术检验
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刘小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
组 长:赵亚光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福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处长
成 员:张凤军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赵彦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监督处、车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省质监局联系人:周 彦 董凤朝 赵 磊
省质监局电话:0451-87979106
电子邮箱:zhouyan3737@163.com
省公安交管局联系人:满树祥
省公安厅电话:0451- 82661755
电子邮箱:hljcheguanchu@126.com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检验工作关乎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和第一道防线。各地要成立由质监和公安部门组成的安检工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省质监局、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省质监局和省公安交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此项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考评内容。
(二)严格执法,整改结合。各地要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各级质监及公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定期例会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省质监局和省公安交管部门将制定机动车安检机构网络监督管理、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和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切实加强和完善对机动车安检和查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质监局应主动联合公安局、物价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制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互相沟通,提高检验水平。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要将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及整治成果,按照程序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对在整治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视情节予以通报;要加强情况报送工作, 请各地质监局和交管部门按要求分别上报检查情况,每月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3、4)、7月10日前将集中检查情况、9月1日前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汇总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分别上报省质监局监督处、省公安交通管局车管处。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略)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项目(略)
3、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质监)(略)
4、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公安)(略)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