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年度注册、培训和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监管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承办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协调工作;承办全省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牵头组织所监管企业产(股)权合作的商务谈判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发展处。
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出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负责所出资企业范围的调整和所出资企业名单的管理;牵头负责所出资企业章程的管理工作;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项目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改革改组处。
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企业集团的组建;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推进所出资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省企业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完成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资本合作处(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央企对接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各地及企业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央企项目资源库;负责省国资委招商引资、与央企资本合作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的联系指导工作;承担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产督查处。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监管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实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台账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委干部部)。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对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与国务院国资委、其他产权单位、省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破产企业未移交的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三)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四)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
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派出监事会和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纪律检查处、案件审理处(均为副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其中:省国资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由省国资委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企业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的有关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技术中心和省国资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由省国资委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