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10〕4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拟订的《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一○年五月)
(市环保局 二○一○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环保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化解环境矛盾和纠纷,努力推进幸福铜陵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砷的污染源。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敏感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管理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强化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结合我市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火力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火力电厂月发电量、耗煤量、煤质报告和脱硫剂消耗量、脱硫效率等情况,结合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督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进水和出水水质、处理效果、生产用电和污泥产生量、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等情况,不断完善现场监察记录,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的执法检查,防止污染反弹。
(三)进一步加大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认真开展南部粉尘污染专项整治,加大对工业企业粉尘污染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粉尘污染,努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粉尘污染治理。督促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和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对窑头、窑尾、煤磨排尘等重点排放点进行整改,制定粉尘治理方案,确保粉尘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发电行业粉尘污染治理。强化皖能发电有限公司两台300mw机组的环境监管,确保脱硫设施和除尘设施、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等的正常有效运行。三是进一步加大钢铁行业粉尘污染治理。督促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加快烧结系统脱硫设施的调试进度,加强对炼钢转炉除尘设施的整改,实施原料堆场扬尘的环境治理,控制粉尘排放。四是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粉尘污染治理。督促六国化工股份公司、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在2010年底前对粉尘排放量大的生产系统进行整改,并进行清洁生产审计。五是进一步加大建材及矿山开采行业粉尘污染治理力度。督促绿阳建材有限公司、法拉第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大除尘设施的管理力度。
进一步推进新桥河流域环境治理,加大流域内的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选矿等企业,责令停产关闭,努力遏制新桥河流域水环境污染。
(四)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据《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铜陵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监察制度》(铜环〔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沿江排污口和排污企业的监察、监测频次,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对全市范围内的化工、冶炼企业以及尾矿库和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30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做好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
1.全面排查使用、生产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2.进一步督查铜陵皖能发电有限公司、铜陵国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效果,督促西湖污水处理厂尽快投入运行,督促加强设备维护和设施运行管理,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清查,对严重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4.实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工作联动,加大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以及重点行业污染企业的整治和查处力度,确定重大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制定长效机制,认真加以落实。
2.草拟《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我市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长期超标排放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统筹结合,力求工作实效。一是将环保专项行动与“迎世博、查隐患”环境安全及维稳活动结合起来,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突发性环境事件,不因环境问题引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二是与铜都环保世纪行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三是与环保执法攻坚年活动和环境监察能力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切实解决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四是与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的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合力抓好环保工作。
(五)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信息,编印工作简报。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 萍(市 政 府)
副组长:汪宜武(市 政 府)
黄文政(市监察局)
沙开业(市环保局)
成 员:杨春明(市监察局)
汪昌满(市发改委)
王伟栋(市经信委)
吴 震(市环保局)
曹 勇(市公安局)
胡文武(市工商局)
胡善俊(市安监局)
孙维良(市司法局)
汪信和(市交通运输局)
方 海(市水务局)
刘家有(市行政执法局)
段士进(市国土资源局)
肖凌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张和成(市重点工程建设局)
张亚军(铜陵海事处)
张 进(市政府新闻办)
岳 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钟 锋(铜陵县政府)
王 飚(铜官山区政府)
吴 强(狮子山区政府)
黄正来(郊区政府)
方存保(铜陵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沙开业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春明、吴震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铜陵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工作职责:(一)负责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开展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二)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三)根据专项行动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查处活动等;(四)指导县、区环保系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五)负责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督查、处理和落实工作,负责督办重点案件;(六)负责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市监察局工作职责:(一)负责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的具体要求,会同环保部门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二)严肃查处和督查督办专项行动小组移送移交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三)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三、市发改委工作职责:(一)严把项目审批关;(二)配合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市经信委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五、市公安局工作职责:负责城市道路运输泼洒整治工作,强化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及社会噪声污染的查处。
六、市工商局工作职责: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等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及无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七、市安监局工作职责:(一)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二)负责对应取缔、关闭企业涉及重金属、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处理意见的落实。
八、市司法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九、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码头的监管,严禁有关码头装卸有毒、有害等物品;(二)对港口从事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十、市水务局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的停水、断水等措施;(二)加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三)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各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城市道路保洁,控制道路扬尘;(二)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环境整治工作。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国土资源保护,查处矿山、采选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加快黑砂河两岸截污管道施工进度,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有情况及时处理。
十四、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工作职责:加快西湖污水处理厂、新民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二期)建设。
十五、市新闻办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新闻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十六、铜陵海事处工作职责: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严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船舶。
十七、铜陵供电公司工作职责:按要求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环境监管,重点整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问题。
十九、铜陵县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新桥河流域小选矿厂、小冶炼、小石子厂等环境污染问题,做好化工园区内企业拆除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铜官山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辖区内饭店油烟、“三产”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保专项活动。
二十一、狮子山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辖区内选矿厂、石子厂等环境污染问题。
二十二、郊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区域粉尘污染整治力度,遏制南部地区粉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