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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深圳海关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


【颁发部门】 深圳海关

【发文字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10年第2号)


根据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对经香港输往内地的葡萄酒达成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合作安排,深圳海关作为试点口岸将于2010年6月15日起实施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是海关以企业守法便利为原则,以后续管理为重点,对葡萄酒进口商提供价格预审核和限时审价通关服务。
二、深圳指定进口口岸包括皇岗海关、文锦渡海关、沙头角海关、深圳湾海关、福田保税区海关和梅林海关。

三、自6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在指定口岸海关申请“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资格,海关将根据企业的诚信条件开展审核。

四、“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进口葡萄酒前,到指定口岸海关进行价格预审核。

五、“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备案进口商”凭海关制发的《价格预审核通知书》,在指定口岸海关均享受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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