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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文物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实施政策。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和基层文化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普及工作。

(四)监管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五)综合管理文物事业。做好文物保护、考古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拟订文物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综合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监管视听节目制作和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查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七)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监管新闻出版机构的出版活动、出版物内容和印刷业;监管记者证、报刊社驻镇分支机构和记者站;承担“扫黄打非”日常工作。

(八)拟订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相关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九)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0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务公开和对外文化交流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办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

(二)宣传管理处

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宣传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全系统宣传报道;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指导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电视剧、片的制作和播出;负责电视剧、动画片制作发行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监听监看;负责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文化艺术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

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协调、承办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和社会艺术考级。

(四)文化产业和市场管理处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市场进行行业监督;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负责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美术、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手机音乐、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的市场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五)文物处

拟订实施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推荐、申报各级文保单位,审核、报批各级文保单位维修方案;指导博物馆、纪念馆体制机制改革、业务建设和文物安全工作;会同市规划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工作;组织考古项目和抢救性考古项目的实施。

(六)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处(挂“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牌子)

拟订广电播出制作机构、网络、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广电节目、电视剧制作和节目交流、交易的管理,负责移动电视及广电视频点播节目业务、广电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节目播放、卫视接收设施、境外卫视节目落地与接收的监管;审核境外广电节目引进和播出;负责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管;负责县级以上播出机构、频道频率、广电站、节目传送、网络的监管;负责安全播出管理;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指导农村电影放映;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

(七)新闻出版和版权处

拟订实施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发展规划;监管报纸、期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出版活动;监管报刊社驻镇记者站和新媒体出版活动;组织报刊审读和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监管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负责动漫出版环节的管理。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著作权保护,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管著作权登记和使用。

(八)印刷和发行管理处

拟订实施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负责对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工作;指导全市性出版物展销活动;负责进口出版物管理;负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

(九)财务处

拟订相关行业经济政策;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统计等工作。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人事管理、党建、统战、群团、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拟订实施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直属单位拔尖人才和专家的管理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在监察室挂“审计处”牌子)、工会、团委。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另核行政服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工会主任、团委书记职数各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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