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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工作。

(三)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对国有资金项目投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指导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辖市(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八)负责城镇集体资产监管的有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督办、档案、后勤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企业年度计划目标的编制和实施;指导系统内法律事务工作;协调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品牌培育和项目投入。

(三)产权管理处(挂“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承办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辖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联系管理,办理各项核准程序,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产权代表履职行为。

(四)企业改革处

拟订企业改革政策规定;指导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和审核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破产等改制重组方案,协调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产权出让企业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改制企业核销、剥离资产处置、提留资产的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五)评价分配处(挂“运行监测处”牌子)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运行评价工作,建立国有资产运行监测评价体系;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投资效益、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综合经济实力、财务状况、投资决策、未来发展趋势进行跟踪评估。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拟订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解决国有出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问题。

(六)干部人事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牌子)

承担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党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所属企业工会、青年、妇女、人武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思想政治、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另按规定设立监察室(与纪委合署)、老干部工作处、团委。

三、人员编制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职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市机械电子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轻工化工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纺织建筑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撤销后,分别组建市企业改革指导办公室和市行业老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为市国资委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控制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其内部方案另行制定。上述三个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国资委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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