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莆政综〔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莆田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市委“用发展凝聚人心,用发展提升形象,用发展改善民生,用发展考核干部”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出国(境)访问或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协商决定。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并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十四、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十七、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有效发挥不同公共服务主体的作用,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有效规范公共服务行为,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八、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讨论;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市长、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市长、副市长通报工作情况;
(四)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专项问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书面形式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即视为该单位意见,不允许会后推翻、否认会议上表态的意见。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或下级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市长、副市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凡是上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文件,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办理人都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详细说明情况,切实负起责任。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的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提议,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除重要会议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主要内容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五十二、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确保公文流转高效、准确、安全。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全市人民政府系统政风建设,树立起负责、为民、干事、廉洁的政府形象。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增强党性观念,严肃政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全面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大胆负责,敢抓敢管,力争每一项工作都能取得明显成效;对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都要狠抓落实,严格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拖而不办。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工作问责制。要将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工程”,一以贯之地抓紧抓好。要突出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遇到复杂、困难的事项,要迎难而上,努力办成;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恪守从政道德,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其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有强烈的目标责任意识,统筹把握好各项工作,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市长、副市长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项中心工作,明确一个季度、一个月份的工作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实行工作餐制度,不请吃,不收礼。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莆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获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离莆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注明主要负责人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六十五、除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电、贺信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活动,视情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作适当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在刊发前,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注意做到内容准确、篇幅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