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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0号 2010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安全监管司局级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治区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二、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决议的组织执行、涉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的汇总、提案等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职能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具体为:
(一)传达上级关于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规律特点,通报火灾事故情况,定期开展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消防安全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三)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消防工作议案及重要事项,提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措施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和群众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适时组织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六)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综治办。将消防安全纳入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各地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实绩档案内容。因责任不到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自治区教育厅。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办校、办园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和教育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制订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划和目标,筹备联席会议例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自治区监察厅。监督各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情况。
(五)自治区民政厅。将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督促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条件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建立完善设计、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好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范围,督促车站、码头、运输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对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八)自治区商务厅。将消防安全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体系建设、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住宿、加油站)行业管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自治区文化厅。严格文化娱乐主体市场准入和大型文艺活动举办的消防安全审批条件,将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娱乐场所、文物监管场所、文艺演出放映场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文化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十)自治区卫生厅。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医疗机构准入、审验及行业评比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火灾事故伤员救治工作。
(十一)自治区工商局。将消防安全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经营者市场准入消防安全条件审核,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管力度。
(十二)自治区质监局。将消防产品生产纳入监督管理,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组织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三)自治区安监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
五、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白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临时召集会议。必要时,可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
(二)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本阶段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重点任务提出,或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并提前印发各成员单位。2.会前酝酿。各成员单位对会议议案及时进行调研论证和协商。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加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酝酿后各部门要形成较为完善的书面材料,包括工作汇报要点、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办法。3.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对讨论事项进行汇报或必要的说明,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汇报或说明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形成会议纪要。4.形成表决。各项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表决,各项决议应当经成员单位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相关问题尚不明确的,可暂缓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当根据各成员单位表决情况进行集中归纳,提出明确意见,形成正式决议。5.决议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由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千组织实施。成员单位与会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汇报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将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和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10前,要将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
附件:自治区消防监管联席会议联络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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