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川商规[2010]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送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川商规[2010]71号)


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阿坝、雅安市(州)商务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害恢复重建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纪发〔20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管理,全面掌握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请全面分析、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报告并于2010年6月4日前上报我厅(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范围。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达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额度的通知》(川商规〔2008〕66号)下达各市州的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
二、具体要求。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客观准确,言简意赅。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即救灾保供和恢复流通专项资金总额度、分配原则和分配明细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联系人:盛俊勇,83233299,381380710@qq.com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