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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
(中府办〔201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保障性住房仅供租住,不涉及办理户口迁入。外来人员申请入户中山,统一依照《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当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从15平方米调整为2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如下:
1、人均月收入380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即持民政局核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下同),租金补贴标准从人均每月9元/平方米调整为人均每月10元/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380元以上、495元(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从人均每月7.65元/平方米调整为人均每月8.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递减系数0.85)。
3、住房补贴发放金额每户不低于300元/月。
(三)以上补贴标准试行一年。
三、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程序按《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财资〔2009〕66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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